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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明日生效 揭秘条约缔结始末

2020-04-27 10:53: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揭秘《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始末

  2012年6月26日,中国代表团全体成员上台见证签约历史时刻

  “我侧身低头把目光集中在签字桌上,亲眼见证了这个历史时刻。柳斌杰署长稍微顿了顿,拿出笔开始签字,没有迟疑,签名书写得非常漂亮。这是中国人有史以来在自己国家诞生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上留下的唯一名字,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签字。”这是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版权局局长王野霏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诞生的历史瞬间》一文中写下的一段话。2012年6月26日,时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代表中国,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文件上签字,该条约于今年4月28日生效。

  这份国际条约的缔结都经历了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见证这一历程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北京条约”生效前

  国际版权条约有“听”无“视”

  “在表演领域,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权利:一是表演权,即作者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王迁指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即关于表演者权保护的条约。

  早在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条约》就已通过,首次确定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标准。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冲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进一步提高了表演者权保护水平。

  “然而,由于受各国相关制度差异等条件所限,这些条约对表演者的保护存在局限:它只保护已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供耳朵听的表演’,如歌手的歌声、相声演员的说唱等表演者通过声音表现的表演形式,而不保护已录制在音像制品中的‘供眼睛看的表演’,如电影演员的形象、动作等表演形式,即对‘视听表演’的保护不足。”王迁说道。就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积极组织对视听表演保护条约的谈判,力图对表演者提供全面保护。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举行外交会议,以促成该条约的签署,但因美国和欧盟对有关“表演者权利归属”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外交会议夭折,新条约未获通过。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推动缔结条约,但由于美欧分歧严重,致使该项议程长期没有进展。2011年6月,各方终于在“表演者权利归属”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条约的签署铺平了道路。

  承办外交会议

  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掌握话语权

  2011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决定于2012年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会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我国驻日内瓦代表团表示,希望中国能够承办此次外交会议。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政府于11月30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中国北京申办该外交会议。12月1日,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一致表决同意,外交会议定于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中国北京举行。此次会议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京召开,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被推选为会议主席。155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49个国际组织、204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参加会议。26日,会议成功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是我国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掌握话语权的一项重要成果。

  王野霏还记得,当时会议期间,每天晚上他们都设置几个第二天可能遇到的有趣问题。25日晚,他们提出了26日可能遇到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柳斌杰署长代表我国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文件上签字时,手是否会发抖?一半人认为柳署长签字时会因激动而书写变形或手发抖。但因为上台助签的两位副团长受过严格的外交礼仪培训,署长签字时他们不可能低头关注签字这个环节,而其他人或媒体受场地限制又无法看到签字书写过程,大家一致认为第二个问题只有柳署长本人清楚,对别人将永远是个谜。

  当时签字仪式开始前,走在前面的王迁教授执意让王野霏局长走到他的前面。就这样,王野霏站在柳斌杰署长身旁,侧身低头把目光集中在签字桌上,终于亲眼见证了这个历史时刻。“柳署长稍微顿了顿,拿出笔开始签字。我没等到他写到‘杰’字就赶紧抬起头,面对众多媒体的镜头合影留念。我可以证明,署长非常自信、流利地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文件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没有颤抖、没有迟疑,更没有任何变形,签名书写得非常漂亮。这是中国人有史以来在自己国家诞生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上留下的唯一名字,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签字”。

  “北京条约”缔结后

  表演者享有7项经济权利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2016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中也将“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作为知识产权强国计划项目。

  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使批准或加入该条约的成员国达到30个。根据条约约定,其将于30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后生效。至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于今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五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其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享有两项经济权利:现场直播权和首次录制权。”王迁介绍道,该条约还规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权利,即要求承认其系表演者的权利(署名权),以及反对任何将有损表演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

  另外,条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必须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条约适用。特别是,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

  在他看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成功缔结及生效,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取得成绩的高度认可,彰显了我国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力度和决心。条约将使我国表演者在同属条约缔约方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充分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表演者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事业的繁荣和作品的广泛传播,推动音像、演出产业发展。此外,条约以北京命名,对于树立首都北京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良好形象,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文/本报记者 张恩杰 统筹/满羿 供图/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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